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3)

住房公积金2018-11-21李天扬老师

第十三条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总额。其中,当期的计算期限最长为一年,超出部分不予提取,下同。

第十四条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本人及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且不得超过按规定面积标准乘以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计算的提取额。

计算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每户90平方米或人均30平方米以下进行控制,租金标准按当地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核准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职工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需要资助的金额。

第十六条职工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出国(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时予以结清本息。

第十七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以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等名义申请提取的,为便于提取额度的计算和控制,原则上须先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不足部分方可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

第五章提取申请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取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见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提取。提供契税证或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

(3)购买自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房出售审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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