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由于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未建设投入运行所有公积金贷款都依赖受委托银行的业务管理系统贷款的发放、回收、贷后管理都委托银行来办理。
“中心不具备作为抵押权人的技术条件,但是,根据《担保法》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规定,在公积金贷款中,公积金中心是发放贷款的债权人,现在系统运行了,技术问题得到解决,办法也就随之修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B 修改的另一重原因则与防控风险有关
“以前我们受委托银行有7家,后来为了方便市民,让更多银行也加入进来,现在已经有17家银行,当中既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也有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商业银行是存在破产风险的,而一旦银行破产,市民抵押给银行的房子会有被查封等风险。
因此,这次修改把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也就是说以后房子抵押给公积金中心,而不是银行。但因组合贷款是基于同一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因此仍需保留受委托银行及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
2、夫妻共同贷款 房产证无需再加名
在贷款对象和借款人条件的规定里《办法》将原“借款人的配偶必须是房屋共同买受人和共同所有人”的规定其它的相关规定如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则没有变化。
解读
“以前,我们在办理业务中常遇到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的情况,但有的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以前要求配偶必须是共同买受,就要求房产证上必须要加名才能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