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易陷入两个误区,一是按照限额计算可扣除公积金金额;二是忘记调整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虽然公积金最高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以及最高20%的比例缴纳,但个人所得税承认可扣除的只是上一年度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12%的部分。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误区:
误区一:按照限额计算可扣除公积金金额
例:某公司员工小李,当月工资100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为9000元(小李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20%,单位缴纳公积金为9000×20%=1800(元),个人缴纳公积金为1800元,合计3600元。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3倍是4000×3=12000元,因此,缴存基数9000元未超过税务上规定的上限,但是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了上限12%。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小李个人所得税。
有些企业是这样计算的,公积金扣除限额=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12%=4000×3×12%=1440(元),实际缴纳为1800元,因此不可扣除金额为1800-1440=360(元)。
小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1800)+360×2-3500=5420(元),这样计算是错误的,正确的算法是:公积金可以扣除的金额=9000×12%=1080(元),实际缴纳1800元,因此不可扣除金额为1800-1080=720(元)。
小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1800)+720×2-3500=6140(元)。
为什么第一种算法是错误的,因为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就是说,小李可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积金=缴存基数×12%=9000×12%=1080(元),其中9000元的缴存基数并未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符合文件规定,可扣除金额1080元是正确的,而不能再用12000×12%来计算可扣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