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第二十三条贷款变更申请由受托银行负责审批受理,按公积金贷款及受托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受托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贷款风险,并对其按商业住房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贴息贷款赎回置换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转回须为已发贷、未还完、未终止、未转成普通公积金贷款的贴息贷款;
(二)借款人未发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贷款逾期的;
(三)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的;
(四)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将贴息贷款赎回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后,承办银行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