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个人可贷额度及贷款最长期限按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的利率按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参考受委托银行同期同档次执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超过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以贴息。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章贷款程序及抵押
第十六条职工申请贴息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承办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后。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
(三)公积金中心对职工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出具同意贷款审批意见,并将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发送至受托银行;
(四)受托银行按其商业住房贷款条件对职工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五)受托银行审批同意的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及办妥抵押手续后,受托银行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
(六)受托银行审批不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后续流程与普通公积金贷款相同。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贴息贷款时,在申请放款前须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第五章贷款偿还和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受托银行对借款人的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
受托银行负责贴息贷款的放款和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十九条贴息贷款放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贴息贷款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同意。
第二十条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金额=实还贷款利息×(1-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性贷款利率)
其中,实还贷款利息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