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到外地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补助费15元,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费
第十九条调动搬迁费是指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和行李、家具等托运费。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调动搬迁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
间发生的调动搬迁费,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应标准报销;夫妇双方均为工作人员且同时调动,其家属(不含16周岁以上子女)的调动搬迁费按职位高的一方标准报销;16周岁以上子女随同被调动工作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搬迁时的调动搬迁费,以及被调动人员非同住的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调动搬迁费,均由被调动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家属的调动搬迁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地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调动搬迁费。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调动搬迁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相关支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