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费、公杂费补助,凭其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计算补助天数和金额。对出差没有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无法计算出差天数的,视同出差人员自带
车辆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黑财文字[199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