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不再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省财政厅确定各级别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定点饭店的住宿费价格在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等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定点饭店名单、住宿
费价格、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的,可以在本系统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住宿费在省内出差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到省外出差的,可以在省直单位驻外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住宿,住宿费按在省外出差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
驻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哈尔滨市出差的,住宿费按在省外出差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或住在亲友家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不准报销饭费票据。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不准报销电话通讯票据。
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2_出差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