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除飞机票和汽车、火车、轮船等车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购买飞机票和车船票的订票费、退票费,以及出差途中的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发生的超支费用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一)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坐卧铺、乘坐软座或硬座的,均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规定,其中一段乘坐硬座而另一段乘坐卧铺的,如乘坐硬座的路段达到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条件的,可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三)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乘坐硬座通票,其间必须中转而未住宿的,可按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卧铺而未购
卧铺票的,可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对不符合乘坐卧铺的路段,则不予补助。
(四)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