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决策形式有:街道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
三、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议题。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人员会议,对议题进行研究,方可列为议题。
2、酝酿讨论。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局(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其中涉及重大工程项目的应履行专家论证程序。
3、集体决策。在充分沟通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议,依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相关规定作出决策。根据议题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最后做出决定。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
4、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纪检部门进行全程跟踪。
5、及时反馈。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四、责任追究
各部门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总责;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
2、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向党委提供真实情况而引起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4、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的;
6、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