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2)

政策改革2018-08-16王新老师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在统一的制度体系下,区分人员身份性质,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优先原则,创新评价机制,引入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实现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与职称评审有效衔接。

5、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6.坚持与教育综合改革、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等协同推进原则,积极稳妥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中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评审管理模式不变,评审条件和标准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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