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评价标准。
1.发挥职称(职务)评价标准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导向作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科学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片面强调论文、学历,轻能力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服务基层,积极投身教育教学一线,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修订广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修订广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注重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评价,在中小学教师系列评审条件中增设教育教学能力评价指标。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专家评委库建设,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过程监控和评审质量评估,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同步探索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改革。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各地可按照教师成长规律和教师队伍实际,探索创新评价手段和内容,提高评价科学性。
3.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全过程中,及时公开评聘标准条件、评聘人选基本情况、评聘结果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有关人员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保障评聘工作的规范透明。对有评审权的市,继续探索实行交叉评审制和异地专家评审制,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