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教师职称评定条件新规定 (2)

政策改革2018-08-10李一老师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评审三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评审二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任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能够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评审一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全面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能按照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原则的要求,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业绩较为突出。
  (二)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
  (三)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2年。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50学时,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80天。
  (2)履现职以来,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教育教学研究报告1篇),或参与完成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条评审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5年。
  (3)履现职以来,除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其他申报人员需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1篇),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教师参与完成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一条评审正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四)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35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00学时;小学教师45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10年。
(3)履现职以来,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5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5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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