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为一个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单位)应及时聘任并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专任教师与教研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相关规定。
(六)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3年。
(三)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5.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四)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学校(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或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学校(单位)从事教学工作满20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