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
3.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1.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主持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3年的教师,可优先予以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的学校(单位)行政领导,其教学课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延迟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者,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