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办法》的其他重点内容
(一)完善管理程序。《办法》第二章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文件名称、审核修改、提交审议以及签发等起草与审核的程序。对于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了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和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制度。审查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既有利于督促起草单位采取措施纠正存在的问题,也有利于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强化管理手段。《办法》建立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是我省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外省做法进行的制度创新,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实行考核与问责。我省规定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中所占比重不低于10%。《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究。要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价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办法》第五章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列举了由政府法制机构对违法违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并建议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形。同时,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