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的四大亮点
《管理办法》在事前指导和提供咨询、改革检验检疫制度、实施产品召回制度、明确小型牛羊屠宰厂(场)设立条件等4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一)由于屠宰厂(场)设立专业性强,《管理办法》规定了建厂前相关业务部门提前介入,给予指导和提供咨询。《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厂(场)址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建设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加快了建设进程,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二)改革检疫检验程序,认真落实屠宰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管理办法》关于检疫检验制度,落实屠宰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的规定是全国首个用政府规章的形式要求牛羊屠宰厂(场)对牛羊产品自检,官方抽检的省份。改变了过去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明,有违《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基本法理,改变了各级政府大包大揽的现状,减少了行政资源的浪费。通过这一措施,理顺了牛羊屠宰厂(场)和监管机构的责任关系,进一步明确了牛羊屠宰厂(场)保障牛羊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三)首次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牛羊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牛羊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牛羊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首次明确了小型牛羊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为了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食用牛羊产品问题,《管理办法》规定了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苏木乡镇以下)供应牛羊产品的小型牛羊屠宰场。并且为了使屠宰场的设立有可操作性,同时规定了设立小型牛羊屠宰厂(场)所需的具体条件。下一步自治区农牧业厅还将比照小型牛羊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对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立做出规定,这样就彻底改变了多年来全区没有设立小型屠宰场所需条件的状况。
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下一步重点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