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全文

政策改革2018-06-02李天扬老师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据悉,《办法》经2016年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4月1日公布,6月1日起实施。

我区是全国畜牧业大区,也是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目前,内蒙古屠宰行业面临的形势与全国基本相同,行业准入门槛低,规模小、同质化高、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全区屠宰企业712家,但多数仍为半机械或手工屠宰,存在作坊式屠宰场大量存在、产能过剩、代宰现象普遍等问题。

据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莉介绍,《办法》的出台,使我区牛羊屠宰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也是屠宰业管理职能由商务部门划转到农牧业主管部门后,出台的全国第一部规范牛羊屠宰管理的省级政府规章。

“禽畜屠宰一头连着养殖,一头连着肉食品的消费,是禽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摆上百姓餐桌前的关键一环。”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许燕辉表示,随着《办法》的实施,牛羊肉食品质量安全将得到更好保障,从而确保了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许燕辉介绍,《办法》有四大亮点值得关注,由于屠宰场的设立专业性强,办法规定建场前相关业务部门要提前介入,给予指导和咨询;改革检疫检验程序,落实屠宰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出现“问题牛羊肉”,可找到相应的责任企业。同时首次实施产品召回制度,首次明确了小型牛羊屠宰场的设立条件。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在会上获悉,《办法》中还明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另外,从自治区实际出发,本着方便群众,发展经济的原则,针对“农家乐”、“牧家游”所涉及的牛羊屠宰,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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