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潍坊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6)

政策改革2018-08-30王华老师

拆迁安置中的被拆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被拆迁房屋的现住户。

(2)持有常住户口证件,户口迁入时间必须在拆迁停办户口时限以前。

(3)持有房产证或公房租用证、经房地产交易监理机关核准的租赁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属住宅工程的就地安置;非住宅工程的易地安置;以住宅为主的建设工程就地或易地安置。

第二十九条 住房解困标准。根据国家建设部解困要求和我市目前居住水平的实际情况,住房解困标准定为人均居住面积六平方米,不足三口人的按三口计算。居住面积的换算,平房按建筑面积的60%,单元套房按53%计算。

第三十条 近期规划居住水平。人均居住面积为九平方米。拆除住宅房屋的安置低于解困标准的,按解困标准安置;对拆除面积大,人口少的住户按近期规划居住水平适当安置;一处住房,一家已分户并在一起居住的,仍按一户面积安置;其他按原居住面积安置。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对其自住房或出租的居住用房取得产权,按优惠价格售给住房,付清购房款后,发给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后允许出售,出售的增值部分,本人只能分得相当于原来所付房价占当时综合造价比例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超面积费由使用人交纳,使用人全部交纳确有困难的,不足部分可由其所在单位先行垫交,以后一次或分期归还单位,单位今后不再分配其住房。使用人不能交纳或不能全部交纳超面积费,所在单位又无力垫交的,按原拆除面积安置或按实际交纳超面积款面积安置。使用人交纳超面积费部分的产权归个人。若房改出台后使用人购买无偿安置部分的公房时,价格低于超面积费的付款余额,可用于购买无偿安置部分个人购房款。但回迁安置时,使用人需交纳无偿安置部分每建筑平方米四十元的住房保证金,居住期间不退还,买房时抵顶购房款,房租照缴。社会“五保户”的超面积费,予以减免。超面积安置费价格按物价局核定的价格计收。

第三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

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一次性安置费(有户口证明的拆迁人,下同)。被拆迁户一至四口人的,每户七十元,五口(含五口)以上的每户一百元。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每人每月发给十二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超过协议期限的,每人每月增发补助费五元。超过协议期限满六个月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五元。回迁安置挑选房屋十五天后,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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