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安置及奖励:
(1)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户口年龄最大的排列回迁序号,大者为先,并按单元立体切块安排楼层,若遇同年、同月、同日出生者,按补拆迁人同一户口本另一位年龄大者为据编排回迁序号,年龄大者为先。超过规定期限搬迁者编排在规定期限内的序号后面,再按照先搬迁先排号的顺序编排回迁序号。
对确有困难的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在楼层的安置上给予首层照顾。照顾户的回迁顺序号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会同拆迁办公室商定,报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张榜公布。
拆迁户按搬迁规定期限,每提前一天奖励二十元。超出规定期限不予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限期搬迁。
(2)被拆迁人不要或少要安置用房的,其原拆除面积及少要部分,增加一倍的拆迁补偿费。
(3)被拆迁人凭拆迁主管部门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给搬迁公假三天和回迁公假三天的照顾。
(4)按解困标准安置的回迁户,其超出原拆居住面积部分,按新房优惠价格予以优惠。按解困标准安置的拆迁户,每户超安置标准建筑面积六平方米以外的安置面积,按成本计价。
(5)安置房要求实行产权交换的,按楼层差价由交换双方互找差补。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农业户口的被拆迁人按非农业户口拆迁安置。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户口的被拆迁人由建设单位对拆除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先行补偿,拆除旧料残值归己,并按规定划给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付给被征用土地单位补偿费,同时给每户搬迁补助费一百元。拆除农村集体或个人租赁给城市居民的住房,按拆迁标准给予补偿,不予建房;现住户按本办法安置。
第五章 处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对违反国务院《条例》第五章及省《办法》第五章有关条款的行为及在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搬迁腾房、腾地、旧房拆除、拆迁范围违章建筑拆除、私房补偿、新房安置、临时安置补偿补助,回迁和不签订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等发生的纠纷,实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处理程序。申请人应按规定递交纠纷处理申请书。申请处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受理:
(1)申请人应是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