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明确的被诉人,具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拆迁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范围。
符合受理条件,应在七日内下达纠纷处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纠纷处理通知书下达五日内,应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并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或被诉人是法人或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随同申诉、答辩书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受权委托书。
拆迁纠纷受理后,能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妥善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处罚程序。拆迁纠纷中确需处罚的,应先由拆迁主管部门立案,并在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被处罚人姓名、住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处罚事由、适用法律、法规及处罚的主文,并写明起诉或复议期限、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决定书三日内应送达处罚当事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处罚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处罚当事人已向拆迁主管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处罚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当事人的单位或居委会负责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理决定书留在处罚当事人的单位或住处。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处理完毕后,拆迁主管部门要写出结案结果,立卷存档。
第三十九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执行房屋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