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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由省住建厅起草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近日正式出炉。与2006年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草案)》特别增加了旧城改建项目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不同意不得强征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最低不低于45平方米的补偿标准。
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不能拆迁
记者从省住建厅相关部门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条例(草案)》中,增加了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明确了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方案经修改和完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仍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表示反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依据《条例(草案)》,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或者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补偿标准下限提高至45平方米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是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本次条例制定的重点。记者了解到,为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做了特别说明。
记者查阅现行拆迁管理办法获悉,原有规定中,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即“使用面积34平方米”),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