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市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因旧城成片改造需要涉及拆迁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实施办法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集体土地地面附属物补偿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阳泉市建设局对本行政市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阳泉市房地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