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结合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市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指挥下,由雨城区人民政府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行政执法主体,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负责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制定和解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拟订强制搬迁实施方案。
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务,主要是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统筹安排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安置房、农转非人员审定核实和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强制搬迁方案等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就业安置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办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和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手续,并及时将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残疾人纳入救助对象。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安置点选择、规划和安置小区户型设计,负责安置房建设。
市房管局负责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安置房的出售、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市物价局负责规划区安置小区建安成本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