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坚持决策民主、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补偿合理、安置到位、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建局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办市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方案审核、督促落实补偿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文化、物价、工商、税务、国资、信访、房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应符合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农村和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核实。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