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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是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枣庄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滕州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需要调整拆迁计划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计划。
第九条列入年度拆迁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单位应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使用和租赁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