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2)

政策改革2018-08-24王新老师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通过调查测量,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更不是借机收回农民承包地。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于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适当调整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三)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四)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原则上维护农户承包地块的四至和边界,测量后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将经农户确认签字的实测面积确权给原承包农户,“多不收,少不补”。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测量后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抵顶面积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

(五)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清查、调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对于在确权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

(六)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

(七)坚持县、乡两级为组织实施关键主体的原则。县、乡两级是组织实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
    
三、工作阶段和内容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