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
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实施以来,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护各类项目依法用地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城市规划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一些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现对《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暂行)。
一、调整农房拆迁安置人员过渡费标准。在广元主城区内(包括各办事处),凡农房出租房屋租金超过600元/套·月(按30㎡/人计,下同),农房拆迁安置人员过渡费由10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农房拆迁安置人员过渡费标准。
二、关于被拆迁农房中底层商铺的补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主要用于解决农业人员居住,需拆迁农房中的商业铺面不得以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但城乡结合部农房大多建有底层商铺,只对农房拆迁中租赁手续齐全且在正常经营并具有工商、税务登记的底层商铺按8元-12元/㎡·月的标准(根据地段确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间与过渡费计算时间一致,房屋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住房出租经营的不予补贴。
三、关于被拆迁农房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人员的安置。对因婚姻和购买户口等迁进迁出而又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但未划拨宅基地的人员,不得享受35㎡/人住房和10㎡/人商业铺面的无偿还房,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统建还房安置方式(二)的规定,以70㎡/人(砖混结构甲等)的被拆迁房屋折算兑换70㎡/人的安置住房,被拆房屋还房内的拆迁面积不予补偿。其配偶、子女属城镇居民,虽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但因其生产资料已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安置还房,可根据自愿,按成本价在还建房中购买35㎡/人住房(不得超购),被拆房屋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不愿购买的,被拆迁房屋按标准补偿外不再给予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