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增加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无能力出资的,产权归公有,由被拆迁人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二)代建楼房的房屋所有人无能力出资代建费用的,产权归公有,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三)确属无能力交纳租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账,代交租金;有照房补交合理增加面积款后,代建房补交代建费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棚户区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依法减免相关税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公布。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