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
朝阳市政府令(第28号)
《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业经2013年8月26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言良
2013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在朝阳市城市辖区内适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双塔区、龙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具体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开发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城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