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照(证)房屋,参照有照证房屋补偿标准予以折半补偿,享受附属物补偿及搬家补助费。
(三)拆迁棚户区内无照(证)的住宅房屋,由房屋评估部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享受附属物补偿。
第十一条产权调换方式:
(一)拆迁有照(证)住宅房屋原面积36平方米以下的可安置36平方米;37—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6—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上的安置65平方米。原建筑面积不找差价,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5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住房面积拥挤户经本人申请,可在原安置户型基础上允许上靠一个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产权调换房屋设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户型面积3平方米。
(二)拆迁有照(证)非住宅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三)拆迁临时照(证)住宅房屋,原面积折半后,按有照房屋安置。
(四)拆迁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经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办照(证)条件的,房屋所有人补交有关税费后,按有照(证)住宅房屋予以安置。
第十二条拆迁棚户区无照(证)住宅房屋,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经被拆迁人书面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给予代建住宅楼房一户,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代建费出资标准为800元/平方米,享有全部产权: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区域内具有独立户口,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准认定他处确无住房的;
(二)房屋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房檐距地面高2.2米以上,房屋具备居住、生活等使用功能,居室和厨房有隔断墙;
(三)被拆迁人长期居住,未出租、转让的。
第十三条代建户享受附属物补偿、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每户200元。代建户不享受租房补助。
第十四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分配原则。被拆迁人按签协议序号与搬家序号之和,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选择楼层、房号,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回迁分配工作应在棚户区拆迁工作结束及施工扩初图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
第十六条拆迁公告发布前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证》的被拆迁人享有下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