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

政策改革2018-07-25李一老师

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补贴交通费用省直各部门第一批提交车改方案截至2016年2月15日

12月初,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组织召开了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署培训会议,标志着我省公车改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会议明确,省直各部门第一批提交车改方案截至2016年2月15日,且每月20日前完成方案审批和取消车辆移交的部门,当月发放公车补贴,20日后完成次月发放。

参改范围

离退休干部

管理机构

暂不纳入

根据《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参改机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参改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参改车辆范围是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后予以保留。

保留车辆

核定必要机要通信、应急用车

《方案》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可核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各核定1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根据人员编制确定。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可保留一定数量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不再配备到部门。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测算,按省级不超过30%,市(州)级不超过50%,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级不超过6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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