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Pide;计发月数。
4.特殊人群调节金,体现改革前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的参保人员的差别待遇。
特殊人群调节金=D×Mx×Ns&Pide;Nj×∏Ntn=2015(1+Rn-1)
D: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特殊津贴补贴月标准;
Mx:2014年9月参保人员领取的特殊津贴补贴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Ns:2014年9月前参保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工作并领取相应津贴补贴的累计年限;
Nj: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Rn-1:统一公布的第n-1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Nt:参保人员退休年度,Nt≥2015。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工作,同时或先后领取不同特殊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的,分别按不同项目标准和对应累计年限计算后合并计发。
5.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执行。
第十四条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十六条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第五章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十七条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