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正常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调整(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1、普调基本养老金
(1)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96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72元。
(2)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1)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特调基本养老金
(1)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在普调和特调第(1)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2065元的,一律调整到2065元。
(二)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