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2015(1+Gn-1)
A: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M:本省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B: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特殊人群调节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Pide;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Pide;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按照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待遇平衡原则,依据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作年限等因素测算形成,参保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具体视同缴费指数表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作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实际缴费年限,即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本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到月(附件2)。
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年1月1日执行。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