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八章职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九章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章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