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的具体政策
实施范围。《决定》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相适应。对于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另外,考虑到离休人员的实际情况,不纳入这次改革的范围,离休待遇的调整由中央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缴费比例。《决定》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计发办法。改革后的“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中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以维护其“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为保持“中人”待遇的平稳过渡,这次改革设定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的予以适当限制。
调整机制。这次改革后,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避免因调整办法的不同而引起的攀比。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兼顾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进一步规范再分配秩序,促进社会公平。
职业年金。《决定》规定,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基金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实行省级统筹,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鉴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明确,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同时,为避免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占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