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2)

政策改革2018-08-31李天扬老师

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权利义务相对应。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实现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二是公平效率相结合。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从按退休时“最终工资”打折计发退休费转变为按整个职业生涯的缴费计发基本养老金,这样既能体现国家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能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调动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三是量力而行。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四是平稳过渡。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五是稳步推进改革。先解决制度不统一问题,推动基本制度并轨,化解当前突出矛盾,再结合顶层设计,逐步完善相关政策,理顺各方面关系,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的基本思路。坚持“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调整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一)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目前虽然在人事管理、工资和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有区别,但历史上一直实行相同的退休制度。同步推进改革在制度设计上没有重大障碍,也能避免单改事业单位引发的攀比。(二)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坚持增量改革的原则,在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工资,以减轻参保人员当期收入负担,增强缴费的承受能力。(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挂钩,而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充分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借鉴已有改革经验,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可以避免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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