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2017年6月底前,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清理意见。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各地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2017年年底前,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分批公布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明确设置依据和实施部门。(责任单位:厅人事处、法规处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责任单位:厅人事处、法规处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规范化管理。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设立新的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切实措施防止行政审批明减暗存、变相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实施。。2016年年底前,对厅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制定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6月底以前,对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6月底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人社部门要实现一个窗口办理、规范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办公室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权力清单公布工作,将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不得在清单之外变相行使权力。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公布。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并予以公布,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行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局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