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全文解读(2)

医疗保险2018-06-09李一老师

中断缴费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据悉,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则和范围、条件。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了自治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为确保职工医保基金的收入规模和适当积累,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降低因人口老龄化加剧给医保基金支付造成的压力,该条例对缴费年限规定为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25年。中断缴费的,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缴费年限仍执行各地原有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条例实施后参保的职工执行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也规定了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不同单位流动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医保关系随本人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缴纳费用计入个人账户

《医保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该负责人表示。

对于使用范围和管理范围,这位负责人解释,对于使用范围,条例规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门诊抢救、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医疗支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的支出。对于管理要求,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使用的,余额退还本人。统筹基金不予转移、退还。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律认可的继承人。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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