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3)

医疗保险2018-11-28三水老师

  (三)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四)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个人帐户计入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全部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占35%左右的原则测算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计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及经批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大额医疗费。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只能按照规定用于医疗消费。

  计入个人帐户的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仍有余额的可以按照规定继承。

  第十六条 参保人在本市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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