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

医疗保险2018-11-28三水老师

  卫生、财政、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005年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用人单位按照8%,驻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按照7%;2006年驻七区用人单位统一按照8%;2007年起驻七区用人单位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

  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从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破产时,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照,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的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所招用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按照不低于当年筹集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部分的35%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 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个人帐户暂按照下列规定计入:

  (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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