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1.筹资标准。2016年筹资标准由招标确定(20元-25元),以后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2.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
3.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首先实行城乡居民市级统筹,提高抗风险能力。逐步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三)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的设定
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新农合参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均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自付1.5万元(新农合为8000元)(不含)-5万元(含)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5万元(不含)-10万元(含)部分按60%予以补助;自付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80%予以补助,限额不设封顶线。
(四)资金管理
大病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年度参保人数和人均筹资标准核算当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统一上缴市财政社保专户(大病基金账户),市财政局根据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逐笔将大病保险费拨付给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
(五)不予支付事项
1.门诊(含门诊慢性病等)、急诊门诊。
2.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住院除外)。
3.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4.在零售药店购药。
5.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7.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限价规定两倍以上部分。
8.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