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病医保细则解读(3)

医疗保险2018-11-28李一老师

  9.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10.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范围中明确不予支付的项目。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1.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市政府通过招标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承办合同。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做好与民政救助等现行政策的衔接。

  2.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执行国家及陕西省统一制定的招标准入条件。(1)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2)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3)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4)配备一定数量的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5)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3.规范细化大病保险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招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人均保费、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保险合同依照省合同范本,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为1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盈利率及管理成本合计控制在3%以内),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和大病保险基金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

  4.加强大病保险赔付工作监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机构要配合商业保险公司做好大病保险的赔付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经办服务。同时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5.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加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做好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力争达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简化报销手续,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地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依规及时合理地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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