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调入参保职工(干部和固定工)按现工资的8%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997年8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7年9月起补缴;1997年9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三)参保职工在职学习期间间断的养老保险费,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六、参保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一)干部、固定工1994年8月31日以前,合同制职工1986年9月30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从统筹范围外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区调入的干部、固定工,1997年8月3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部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待分配时间从退出现役之月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七、参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如何支付?
参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出国(境)定居的,一次性支付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本息之和),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一)参保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二)跨统筹范围人员流动时,个人帐户基金转移由以下部分组成:
1、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缴费全部(含利息)。
2、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含利息)。
3、2000年1月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4、人员在年中调转时,只转移当年记入个人帐户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
(三)暂时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个人帐户封存。
九、劳动合同制职工接续工龄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临时工转招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按照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十、受刑事处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数如何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因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劳教、管制、拘役,未被开除公职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