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二:退休人员张某,缴费年限24年7月,月养老金为1428元,按普调前三项增加金额共为172.2元,达不到210元。再按第四项计算,15+(25-15)×1.5=30元。实际增加172.2+30=202.2元。调整后月养老金为1428+202.2=1630.2元。
例三:退休人员孙某,缴费年限27年7月,月养老金为1528元,按普调前三项增加金额为185.2元,达不到210元。再按第四项计算,15+(28-15)×1.5=34.5元。185.2+34.5=219.7元,因前四项增加额超过210元,故孙某调整后月养老金实际增加额为1528+210=1738元。
部分退休人员补足政策。部分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托底增发的基础上,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数额。
例四:退休人员王某,缴费年限40年2个月,月养老金为3369元,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共为297.8元,按照该项规定计算的养老金水平3000×10%+(3369-3000)×6%=322.2元,应予补足。调整后月养老金为3369+322.2=3691.2元。
在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中,将对高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此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将根据国家和省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我市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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