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二、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标准
目前,广州市门诊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16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参保人员患有上述门诊指定慢性病的,须经具备诊断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应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类别 |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 备注 |
基层医疗机构 | 70% | 50元/病种·月, 不滚存,不累计 | 参保人员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保待遇 |
其他医疗机构 | 50% |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门诊特定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住院的一致,但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确定。
门诊特定项目类别 | 起付标准 | 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
尿毒症透析 | 无 | / |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 / | |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6000元 | |
血友病 | / |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 6000元 | |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 3000元 | |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 3500元 | |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 420元 | |
小儿脑性瘫痪治疗 | 560元 | |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 560元 | |
艾滋病病毒感染治疗 | 560元 | |
家庭病床 | 300元/期 | / |
急诊留院观察 | 1000元/次·年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