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新政策将取消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2018-11-28王华老师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该《办法》,广州将取消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提高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由原来设定的1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改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办法》还提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将取消

  现行的《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设定了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不建立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也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稍低。而根据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广州将不再实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对此,草拟《办法》的有关部门表示,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法》、《医保条例》等已设置了相应的保险制度,因此不宜增设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根据上位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能有效保障基本医疗需求。而且,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反映参保缴费负担重、待遇较低等问题。因此,再设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不大。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办法》提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明确了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标准。同时规定,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在结清相关医疗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照其继承人的意愿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或一次性支取现金;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2年内没有申领的,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出境定居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支取现金,可保留其个人账户。而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凭相关资料转移或支取现金。

提高职工大病医疗补助最高限额

  《办法》还提出,在一个职工医保年度内,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住院、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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