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宅基地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含申请原因、原宅基地情况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权属来源、地类等内容),并附建房位置平面图和户口簿;
(二)村民小组应当就宅基地申请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使用宅基地来源是否合法、有无权属纠纷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村委会(社区)将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的宅基地申请户成员名单、拟建位置、占地面积等情况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宅基地批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社区)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分管国土的副乡(镇)长组织片区国土资源所、林管站和交管站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原因、拟建位置、地类等提出实地踏勘意见,签署《仁和区乡(镇)政府宅基地审查意见表》后由片区国土资源所报乡(镇)政府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
(五)乡(镇)政府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片区国土资源所向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攀枝花市仁和区乡(镇)村民宅基地呈报审批表》,由所在社(组)、村委会(社区)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报区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
(六)区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出具宅基地审核意见。申请人宅基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市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申请人宅基地在村镇规划范围内外或未编制村镇规划的村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选址意见。同时区林业部门和交通部门出具意见;
(七)区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区级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放《攀枝花市仁和区宅基地批准书》。
第十二条 审批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本辖区内新占宅基地申报材料。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报资料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区级部门集体讨论。
区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区级部门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集中讨论。讨论通过并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发放《攀枝花市仁和区宅基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