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宅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土地,以乡(镇)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及高压线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村民在建房下基础前应提前通知村组、片区国土资源所到场查勘,经现场签字确认后方可动工。
各乡镇应积极引导村民按照新农村建设房屋户型建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乡村风貌的形成。
第十五条 在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过程中,乡(镇)政府分管国土的副乡(镇)长和片区国土资源所、村组干部要做到“三到场”。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确定宅基地范围,划定红线。修建前要确定位置、面积是否符合批准要求。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辖区国土资源所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每次到场人员要在发放的《攀枝花市仁和区宅基地批准书》上签字确认。
为促进村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农村建房占地规模,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村规民约与新建住房农户签订建房履约合同,约定超面积占地建房和原有宅基地不按期复垦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建好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攀枝花市仁和区乡(镇)村民宅基地呈报审批表》中的批准要求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攀枝花市仁和区乡(镇)村民宅基地呈报审批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履约合同约定处置保证金,不予发放《攀枝花市仁和区乡(镇)村民宅基地呈报审批表》。
第十七条 区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级相关部门每年应对全区农村宅基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范围应覆盖当年批准宅基地的各乡镇(不含钒钛园区),抽查比例不低于年批准总户数的15%,区政府分管领导抽查比例不低于年批准总户数的2%,乡(镇)每年应对全乡(镇)农村宅基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户户到。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集体经济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